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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6     作者:     浏览次数:


汽院研发〔20199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研究生处

2019712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开题报告时间

开题工作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提交开题报告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月。

二、开题报告内容及撰写要求

(一)开题报告应在掌握大量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介绍和分析国内外该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等。具体内容包括:

1.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创新之处;

4.研究方案;

5.已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条件;

6.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措施;

7.进度安排;

8.主要参考文献等。

(二)主要参考文献原则上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近两年内发表的文献。

(三)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撰写格式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标准执行。

三、开题报告的评审

1.开题报告工作由培养学院统一组织,严格把关,公开答辩,并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

2.开题报告须有3-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中至少1名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作为评审专家,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外校专家。

3.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应当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评议,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思路和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

四、开题报告的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后方可申请开题,填写《开题报告书》,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研究生未通过课程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20%以上者,不可申请开题,需申请延期开题,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步顺延。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不少于15分钟。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等内容进行点评和提问。

3.开题报告会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根据考核内容严格审核,并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培养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相关资料报研究生处。

五、开题结果处理

1.开题报告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通过。

2.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将《开题报告书》送交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处。未通过者,在12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如仍未通过,需延期一年开题,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步顺延。

3.开题报告通过后,学位论文题目原则上不再变动。如需更改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若有重大变动,与原开题内容不相符者,必须在1个月内严格按照开题报告程序重新开题。

六、开题报告的组织实施

1.开题报告要求公开进行。在开题报告前一周,须张贴海报及在学院网页公布学位论文题目、时间、地点、报告人等内容,并组织相关学科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开题报告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

2.研究生处组织督学对开题报告工作进行抽查,加强监督与管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之初,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三、考核时间

1.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个别学习计划未完成、学位论文未开题或开题未通过者,中期考核时间顺延。

2.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复学后所在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四、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学业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与文献阅读等自主学习效果及学术交流、实习实践情况。

3.科研能力方面:考核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五、考核组织

1.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成立中期考核评审小组,由3-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组成,其中至少1名教授。

2.研究生填写并提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3.培养学院须核实研究生是否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其他培养环节。

4.培养学院须组织中期考核答辩会,考核评审小组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听取研究生的汇报(10-15分钟),重点考核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研究课题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是否能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小组根据汇报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评定考核等级。

六、中期考核结果分级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综合评分85分以上;合格:综合评分60-84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以下。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1.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进行学习。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在征得本人和导师同意后,终止培养,作结业处理。也可申请延期重新考核,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步顺延。若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做退学处理。对于申请延期重新考核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应重点督促。

3.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研究生提前毕业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时间达两年,完成课题研究内容,导师认为达到了硕士毕业要求并同意,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思想政治合格,品学兼优。凡有违法、违纪等情况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2.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3.发表学术论文(见刊)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4.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应排序前2,专利权人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且只能使用于一个申请人。

(二)满足下列学术成果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及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2篇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项发明专利视同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在读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不含行业协会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排序前5、三等奖排序前3

3.在读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为学校产生5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效益。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更高的条件标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提前毕业的申请和审批

1.拟提前毕业者应在第五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附课程学习成绩单、在读期间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

2.导师、培养学院对申请提前毕业者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其本人填写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培养学院将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审、答辩等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延期毕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最多可延长两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申请延期毕业两次,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需申请延期毕业。

1.因持续承担学校高水平科研任务或重大研究课题,需要延期毕业者。

2.未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或专业实践者。

3.未按时通过开题或中期考核者。

4.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者。

5.因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不符合毕业要求者,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6.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七条  延期毕业的申请和审批

1.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延期审批表》。

2.导师、培养学院对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延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学院将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凡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再办理延期毕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培养费和奖助学金

第八条  提前或延期毕业者的培养费用和奖助学金按如下办理:

1.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培养费。

2.提前毕业研究生自毕业之月起停发各类奖助学金。

3.属第六条中第1款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延期者不再交纳培养费,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4.属第六条中2-4款延期毕业者,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5.属第六条中2-4款第一次延期毕业者不需要缴纳培养费,第二次延期毕业者,需向学校交纳培养费。第二次延期毕业半年者需缴纳当年培养费标准的50%;第二次延期毕业一年者需缴纳全额培养费。

6.休学期间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的其他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前和报到过程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达60分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必修环节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即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旷考以零分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者,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缓考。每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缓考不合格直接重修。

第十一条 课程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考试违纪或旷考者除外),补考不合格须重修。若下一届未开该课程,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学业成绩单上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为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自退学之日起3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缺勤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因校内学科或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培养者;

2.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情况变化等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导师同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3.具备特殊才能,在校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成才者;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2.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转专业者;

3.不同的学位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原则上不能互转;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5.入学后超过3学期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接收单位考核,证明其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培养计划后,报学校审批。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毕业不足一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者;

(五)应予以退学者;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是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予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休学期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结束前一周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并由导师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批准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康复且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二)一学期有三门课不合格,在校期间累计五门课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讨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告无效者;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以及退学告知书应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充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在1年内补充进行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开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于20199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处                   2019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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